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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用残疾人缴哪些税会有优惠??

  • 作者:玉山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18-07-07
我们先来解答,聘用残疾人的企业在税收优惠的疑问。
 
  疑问1:我们属于个体户性质,经营外卖餐饮服务,安置了残疾人,请问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仅供参考,不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没有任何瑕疵)?
 
  答复: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疑问2:我公司目前仅仅安置了1名残疾人,请问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仅供参考,不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没有任何瑕疵)?
 
  答复:不可以,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是有人数要求的。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仅供参考,不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没有任何瑕疵)的条件中规定: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疑问3:我公司目前安置了一定数量的残疾人,若是想享受增值税优惠,这些残疾人员的工资能否通过现金发放?
 
  答复:不可以,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仅供参考,不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没有任何瑕疵)的条件中规定:(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疑问4:我公司既安置了残疾人,也安置了随军家属,能否同时享受两个增值税优惠政策(仅供参考,不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没有任何瑕疵)?
 
  答复:不可以。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仅供参考,不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没有任何瑕疵),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供参考,不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没有任何瑕疵)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仅供参考,不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没有任何瑕疵),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疑问5:我是一名残疾人,对外提供服务是否有增值税优惠?
 
  答复: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疑问6:残疾人税收优惠,这里的残疾人具体包括哪些情况?
 
  答复:“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疑问7:我公司安置了残疾人,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有优惠?
 
  答复:有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疑问8:对于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其他税种还有税收优惠吗?
 
  答复:有的,如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疑问9:我们是一家批发家电的销售公司,安置了部分残疾人,请问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仅供参考,不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没有任何瑕疵)?
 
  答复:不可以。 财税〔2016〕52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供参考,不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没有任何瑕疵)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仅供参考,不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没有任何瑕疵)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仅供参考,不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没有任何瑕疵)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供参考,不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没有任何瑕疵)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仅供参考,不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没有任何瑕疵)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第一条(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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